温教技〔2021〕15号
各相关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灿烂文明和非凡创造的集中体现,是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记忆,更是全世界劳动人民的文化源泉和精神财富。国家在大力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中,把非遗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研学的重要课题,把非遗与研学旅行相结合,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培养青少年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重要意义。
温岭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列入国家级名录2项,省级名录12项,地市级名录43项,县市级名录176项;拥有1位国家级传承人,8位省级传承人,36位地市级传承人,128位县市级传承人。非遗资源为提升文化自信,推动城市发展,注入了可贵的精神内涵。为积极推进我市非遗研学旅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市非遗文化资源优势,温岭市教育局、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共青团温岭市委决定举办温岭市“高龙杯”非遗研学课程设计大赛。
一、课程对象
研学对象不限,包括中小学生及其家庭团体,社会团体等。
二、内容要求
(一)课程以一天活动为标准时长,以第一作者署名的研学
课程设计投稿不超过两份。
(二)课程设计方案要求详见附件3,在模板基础上有自已的创意设计,评审时可酌情加分;研学课程设计需附录其设计的实施意见和物料清单(物料清单需打印物料彩稿大样)。
三、大赛流程
为了使非遗研学课程更具先进性、教育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征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由创作阶段;第二阶段为作品孵化阶段,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
(一)自由创作阶段
1.征集时间 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31日
2.评审时间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0日
3.公示时间 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5日
4.奖项设置
第1名—第8名,各设孵化奖金2500元,荣誉证书。
第9名—第20名,各设孵化奖金800元,荣誉证书。
其它名次,精美礼物一份,荣誉证书。
(二)作品孵化阶段
秉承着“增内涵建设,创区域品牌”的宗旨,针对自由创作阶段评出的优秀研学方案,主办方届时将邀请专家,对成功入围孵化的非遗研学方案开展培训,进行一对一跟踪指导。时间初定于4月20日至5月25日,地点暂定浙江省高龙文创研学实践基地(箬横东浦)。
(三)总结评比阶段
通过孵化扶持,对修改后的非遗研学方案进行二次评比。
1.评审时间 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5日
2.公示时间 2021年6月6日—2021年6月10日
3.奖项设置
一等奖4名,各奖奖金5000元,荣誉证书。
二等奖6名,各奖奖金3000元,荣誉证书。
三等奖10名,各奖奖金1000元,荣誉证书。
创意奖若干名,精美礼物一份,荣誉证书。
四、特别说明
(一)评分不分个人或团体,统一评奖。参赛者在附件2的参赛表上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研学的课程设计必须原创,不得抄袭网络、杂志、报刊、他人的课程设计,并提交《作品原创承诺书》。同时不得在课程设计方案里出现任何个人信息。
(二)课程设计统一为A4纸,文件名称统一命名为“研学主题+研学课程设计”,需提供两份,一份电子版(PDF版本),一份纸质版(打印出来的版本),不接受手写版。电子版(PDF版)必须排版整齐,设计美观,不能出现图片错位、错页等问题。纸质版要有封面、封底,进行装订(统一为左侧装订)。如封面、正文有图片,请一律用彩色打印,以方便查阅。
作品上送时间截止为2021年3月31日前。电子版文件(压缩包方式)发到邮箱2003jj@126.com,邮件主题统一为“参赛者+研学主题+研学课程设计”,如“宋XX+大奏鼓+《*****》”。作品含音频、视频也一并发送至邮箱。纸质版课程设计方案请邮寄至温岭市教育局张俊杰(收)。咨询电话:0576-86216819。
(三)参评者由自己意愿,可只参加自由创作阶段评比,而不参加作品孵化培训以及二次评比,也可以直接参与总结评奖。但所获奖金,都到活动结束后再行发放。奖金为税前金额,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版权说明:本次大赛的参赛作品要求均为原创。所有参赛的原创短视频及所产生的图片、文字等内容的著作权完全归作者本人,但所有参赛作品和相关素材都将被视为授权大赛主办方无偿使用。所有资料主办方将存档,不予退还。
(五)免责声明:如选手所提供的音频、视频作品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导致任何争议、索赔、诉讼等后果,由选手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大赛主办方和协办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大赛组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1.温岭市非遗研学资源参考列表
2.温岭市非遗研学课程设计大赛参赛表
3.温岭市非遗研学课程设计大赛课程设计(参考)
4.课程原创承诺书
温岭市教育局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共青团温岭市委
2021年2月22日
温教技〔2021〕15号 关于举办温岭市“高龙杯”非遗研学课程设计大赛的通知.doc
作品详见(复制以下链接进浏览器查看):
http://new.wl.gov.cn/art/2021/2/22/art_1402282_58951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