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28      截稿时间:2024-10-31      阅读量:2092次     

  各乡镇(街道)及广大人民群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鲁甸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非遗实物的展示功能,充分体现和展示我县丰富多样的非遗资源,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
  一、征集范围:列入县级以上非遗名录的相关实物
  (一)民风民俗类:反映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绘画、记录稿、手抄本、刊本、文集、照片、塑像、画像砖石、标牌、匾额等。
  (二)传统表演艺术类:涉及传统音乐的乐器、乐谱、唱本、书画、照片、唱片、磁带、光盘及服装道具。涉及传统舞蹈的道具、走阵图、服装、面具、伴奏乐器等。涉及传统戏曲、曲艺的行头、道具、脸谱、乐器、乐谱、戏单、剧本、磁带、光盘、相关文献、照片、雕塑、绘画、剪纸及相关延伸制品等。涉及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的玩具、杂技表演的道具、服饰、用具等。
  (三)传统技艺类:涉及传统美术的绘画、雕塑作品、工艺品图片、资料、建筑残片、代表性用具等。涉及各个阶段各式工匠手工技艺的各种代表性工具、作品实物、图片、资料、标本等。涉及各个阶段生产、生活、商贸、交通运输的各种代表性用具、实物、图片、资料和标本等。
  (四)传统医药类:涉及传统医药的各种典型药材、样本、用具、医书、药典、偏方等。
  (五)其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文字、手稿、图片、音像资料、老物件等。
  二、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无偿捐赠的物品,经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进行入馆登记,在陈列时标注捐赠者姓名,鼓励个人或单位捐赠,并对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暂存。特别珍贵且本人欲自己保存原件的,可采取代管代展的方式,双方签订保管协议,所有权不变。
  (三)复制。在征得藏品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藏品复制,使之充分发挥藏品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实物收购。实物所有者愿意出售的具有馆藏价值的物件,经鉴定后,本馆以合理价格购买,购买后所有权属于县文化馆所有。
  三、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截止。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实物征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实施,自觉做好非遗实物的分类登记、编号入册、防潮收藏等工作。
  (二)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传承人义务,配合提供本项目相关实物。
  (三)凡有相关物品信息的,可通过电话与我局取得联系,县文旅局组织实地查看鉴定,确定物品信息后进行征集。
  (四)物品持有者要保证相关实物不存在任何产权法律纠纷及争议,具有合法性,物品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物品不在征集范围内。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鲁甸县文旅局
  单位地址:鲁甸县文屏街道四馆一中心
  实物征集联系人:
  鲁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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