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艺术非遗档案征集通告
发布时间:2025-01-08
截稿时间:202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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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丰富院藏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我院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各历史时期的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演出、文化艺术非遗保护事业发展相关资料及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重要文化项目决策部署和地方文化工作等重点领域档案,以及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各类文艺作品档案。
(二)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建设相关的专题资料汇编、综合性统计资料、文史资料、方志资料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三)反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生活发展变化的艺术摄影、文学创作、艺术片等资料。
(四)艺术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人的资料、照片、创作手稿、文字、影像资料、乐器、服装、演出道具、荣誉证书等。
(五)文旅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口述档案资料,老艺术家、非遗传承人、研究学者口述档案资料等。
(六)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演出活动策划书、节目单、照片、文字、影像等资料。
(七)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
(八)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建设的报刊、家谱、族谱、志书、碑文、墓志等。
(九)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等史料。
(十)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的照片、文字、影像资料、报刊、书籍。
二、征集方式
(一)以自愿捐赠为主,热忱欢迎有捐赠意愿的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发送邮件,或者来函、来电、来人联系,商洽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二)凡经审核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我院对已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对捐赠档案资料者,我院将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者捐赠证书。
(四)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我院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我院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五)档案资料信息需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档案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
(六)经初选确认拟征集的档案,我院将通知档案持有者出具实物,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及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经鉴定不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我院原渠道返还档案持有者。
三、联系方式
由于工作流程原因,不接受无预约来访及其他途径转送资料信息。
联系人:云红梅
咨询电话:0471-3381739(工作日时间)
邮箱:nmgysdag@163.com
联系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档案部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南路5号
邮编: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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